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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對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減少暴露危害首重污染源減量,當污染源減量無法達到目標後,雇主應該進行工程控制,例如製程隔離、密閉設備、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當工程控制亦無法有效控制暴露危害時,雇主應進行管理措施,例如安全作業程序、輪班、縮短暴露時間及勞工教育訓練等;如行政管理措施亦無法確實可行時,個人防護具之使用為最後防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規定,雇主應提供足夠數量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給勞工使用,而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CNS14258 Z3035辦理。此外,密合度亦是決定防護具是否發揮防護功能的關鍵因素,尤其在高危害之環境中,若使用密合度不良的呼吸防護具,即使再好的淨氣材料也無法達到防護功效。為完善暴露勞工呼吸防護,雇主應依其作業環境危害特性,選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建立必要之管理機制,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衛生。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 年7月21日勞職綜3字第1051024925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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