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勞動部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令修正發布。
新增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之容許暴露標準為5 mg/m3,甲醛容許濃度值向下修正為0.75 ppm(0.9 mg/m3)、甲苯容許濃度值向下修正為50 ppm(188 mg/m3)。同時合併現行第一種與第二種粉塵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及修正其容許濃度值為可呼吸性粉塵0.1 mg/m3,刪除總粉塵容許濃度。並修正可呼吸性粉塵、總粉塵、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及石綿粉塵之定義。
上述容許濃度修正部分自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勞動部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more -
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對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減少暴露危害首重污染源減量,當污染源減量無法達到目標後,雇主應該進行工程控制,例如製程隔離、密閉設備、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當工程控制亦無法有效控制暴露危害時,雇主應進行管理措施,例如安全作業程序、輪班、縮短暴露時間及勞工教育訓練等;如行政管理措施亦無法確實可行時,個人防護具之使用為最後防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規定,雇主應提供足夠數量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給勞工使用,而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CNS14258 Z3035辦理。此外,密合度亦是決定防護具是否發揮防護功能的關鍵因素,尤其在高危害之環境中,若使用密合度不良的呼吸防護具,即使再好的淨氣材料也無法達到防護功效。為完善暴露勞工呼吸防護,雇主應依其作業環境危害特性,選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建立必要之管理機制,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衛生。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more -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more -
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
雇主應依「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事業單位欲進一步詳細瞭解呼吸防護計畫之內容,可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定之「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訂出適合自身使用之計畫。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