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令修正發布。 新增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之容許暴露標準為5 mg/m3,甲醛容許濃度值向下修正為0.75 ppm(0.9 mg/m3)、甲苯容許濃度值向下修正為50 ppm(188 mg/m3)。同時合併現行第一種與第二種粉塵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及修正其容許濃度值為可呼吸性粉塵0.1 mg/m3,刪除總粉塵容許濃度。並修正可呼吸性粉塵、總粉塵、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及石綿粉塵之定義。 上述容許濃度修正部分自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