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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一、 增訂長期夜間工作、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定義,並增列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考量大型企業具建立整體性職業健康相關調查分析及規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需求,增列公共衛生師為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之一。(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
三、 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修正,明定事業單位特約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應委託該項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由其指派符合資格之人員為之。(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新增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修正勞工健康服務事項與在職教育訓練之課程類別,及針對具分散性質之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單位,增訂須未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始得採行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
五、 基於事業單位備置與使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符合衛生福利部藥事及醫療相關規定,爰刪除備置急救藥品與器材及定期檢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 為強化中高齡與高齡工作者之適性配工及職場健康管理,且考量長期輪班及夜間工作與勞工睡眠、疲勞及心血管等健康問題相關,修正一般健康檢查之年齡級距、檢查頻率及項目,並增訂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九)
七、 新增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作業之特殊體格(健康)檢查項目,並參酌檢查性質與罹病潛伏期,訂定長期夜間工作及苯乙烯作業之檢查紀錄之保存年限,及修正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六條附表十)
八、 考量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之適性選配工涉及醫學專業,刪除選配工時宜考量疾病之建議表,避免雇主逕行依該表配工,並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修正,增訂雇主應使其配置之醫護人員保存及管理勞工健康保護相關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九、 基於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及行政機關配合新增規定所需之緩衝期,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草案預告終止日為1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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